2018年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指南
一、示范企业评定条件
(一)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,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3%以上,应用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。
(二)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、管理制度、宣传培训制度和激励机制;已开展专利检索、分析和保护工作,具有较高知识产权培训率,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及事件发生。
(三)申报年度前三年(即2015-2017年)国内专利授权量须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之一:
1、授权专利数量20件(含)以上;
2、授权发明专利数量3件(含)以上;
3、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数量10件(含)以上。
(注:以上专利权人必须是申报企业且专利法律状态为有效)
二、申报示范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、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;
(二)《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》(见附表1);
(三)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。主要内容包括:1、企业简况;2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情况;3、知识产权机构人员设置情况;4、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及奖惩机制制定与落实情况; 5、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;6、专利检索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、专利权质押融资、专利保险等专利运用情况;7、专利分析预警和专利保护情况;8、知识产权培训情况等。
(四)企业知识产权相关制度;
(五)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(不需提供附注)和专利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表(须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)(见附表2);
(六)企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,若无专项审计则由企业出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;
(七)专利申请和授权汇总表(见附表3);
(八)近三年内企业授权有效专利证书首页复印件(并提供专利法律状态查询网页截图),及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;
(九)特色加分指标证明材料: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》认证证书、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、专利保险投保单、PCT专利或国外专利申请等复印件;
(十)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情况一览表(见附表4)。
以上(一)、(九)内容须提交纸件,(二)至(八)内容须提交纸件及电子件,第(十)须提供电子件。
三、对示范企业的扶持政策
(一)给予10万元的扶持经费,专项用于开展知识产权工作;
(二)优先办理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、专利保险费用补贴;
(三)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、专利导航试点企业、专利奖;
(四)优先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类知识产权培训与交流。